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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朱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5)沛朱民初字第283号孙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朱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燕守海,沛县朱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农民。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凡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燕守海、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赵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且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未能珍惜,至今双方未能和好。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且不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财产折款20000元)。被告赵某甲辩称,婚姻形成过程属实,但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尽心尽力,从未让原告做饭、洗衣,全力支持原告的事业,本次离婚,原告系受其朋友蛊惑,因被告阻止原告做传销,被告与将原告领去做传销的朋友发生争吵。被告未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和他人微信聊天正常,原被告双方都曾用微信和他人聊天。被告亦无家庭暴力,被告只打过原告一次,系因原告和他人聊天,言语暧昧,被告与和原告聊天那个人发生争吵,后被告打了原告,但被告已在原告家人面前保证,且向原告认错,被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也是在发生在此事之后。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赵某乙,2013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同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一案,经本院调解和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孙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虽仅相处两个月便举行婚礼,但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且某,2013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双方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事实上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双方更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离婚态度虽坚决,认为被告未按照其出具的保证书内容做好,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互谅互让,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春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