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与尚可可、尚玉峰、尚新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尚可可,尚玉峰,尚新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被执行人尚可可,女,出生于1985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陕县。被执行人尚玉峰,男,出生于1974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陕县。被执行人尚新弟,女,出生于1980年1月20日,汉族,农民,住陕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申请执行尚可可、尚玉峰、尚新弟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金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安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