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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云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5月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现龄20岁。现由于被告经常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诉至法院起诉于被告离婚,无财产。。·被告未答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作了陈述并进行了举证。原、被告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本院予以确认,现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本案的调查重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1993年5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赌博,致使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对此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双辽市辽北街北宁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离婚无法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认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即因家庭琐事吵架,并已分居满两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艳审 判 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闫玉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