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温雅祺与朱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雅祺,朱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温雅祺。法定代理人:温博。被告:朱建明。原告温雅祺诉被告朱建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雅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