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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彭福惠、赵云玲等与丁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丁营,刘进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彭福惠,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赵云玲,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曲国平,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张小亲,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丁营,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刘进云,又名刘献云,女,约50岁,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诉被告丁营、刘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国平、张小亲于2015年7月21日、原告彭福惠、赵云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营、刘进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营、刘进云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撤回对被告丁营、刘进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武杰人民陪审员  张 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