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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山东某某置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73号原告张某,****年*月**日出生。被告山东某某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山东某某置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