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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叶胜,许丽君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叶胜,许丽君,重庆灿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畅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97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4548-7。负责人唐金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胜,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许丽君,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灿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3号2幢18-办公5,组织机构代码09566637-3。法定代表人朱才洪。被申请人重庆畅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幸福村1幢4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7709-2。法定代表人叶胜。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叶胜、许丽君、重庆灿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畅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灿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32号房屋(206房地证2014字第08258号、08231号、08382号、08252号、08268号、08238号、08242号、08229号、08261号、08227号、08265号)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