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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欣与李小藻,冉烊璟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欣,李小藻,冉烊璟,徐元,李小菱,李勃,刘曙,张世兰,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重庆奥陆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94号申请人潘欣,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迎春,重庆启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顺龙,重庆启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小藻,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冉烊璟,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徐元,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李小菱,女,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李勃,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刘曙,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张世兰,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69927318-3。法定代表人李小藻。被申请人重庆奥陆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聚业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7882-X。法定代表人李勃。申请人潘欣和被申请人李小藻、冉烊璟、徐元、李小菱、李勃、刘曙、张世兰、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重庆奥陆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小藻所有的重庆奥陆科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