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文华与江潮涌、范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华,江潮涌,范雪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299号原告:谢文华。委托代理人:金利富。委托代理人:陈宏威。被告:江潮涌。被告:范雪慧。原告谢文华与被告江潮涌、范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文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利富,被告江潮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雪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文华起诉称:被告江潮涌、范雪慧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江潮涌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11年11月2日经结算,被告江潮涌共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由被告江潮涌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后被告陆续归还部分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江潮涌答辩称:原告诉称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不实。被告江潮涌不认识原告,原告曾向案外人钟国清借了120万元,借一年本息150万元。后案外人钟国清称钱是向原告借来的,让被告直接向原告出具150万元的借条,但并未归还原先的借条。被告江潮涌可以承认该150万元,但原先已向钟国清出具的借条应当作废。被告江潮涌共支付了131.5万元,至今尚欠19.5万元,现已无能力偿还。被告范雪慧未作答辩。原告谢文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江潮涌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理处理表、离婚登记审理处理表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江潮涌、范雪慧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交易清单一份,拟证明被告江潮涌于2013年6月25日归还10万元,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的事实。4、汇款凭证五份,拟证明原告已交付借款的事实。被告江潮涌、范雪慧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原、被告举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范雪慧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江潮涌对其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而是对被告向案外人钟国清借款本息的结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江潮涌质证认为不认识原告谢文华,故对原告谢文华的汇款不清楚。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条明确载明被告是向原告借款,且有原告汇款给被告的银行凭证予以佐证,被告未能提供确凿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谢文华与被告江潮涌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除借款利率约定偏高外,其它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江潮涌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偏高,本院酌情降低至按月利率1.61%的标准计算为妥。被告江潮涌辩称已偿还借款131.5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以原告自认的金额为准。被告江潮涌、范雪慧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范雪慧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潮涌、范雪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谢文华借款35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6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59元,减半收取5179.5元,由原告谢文华负担413.5元,被告江潮涌、范雪慧共同负担47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35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