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风合、王福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风合,王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风合。被执行人:王福芹。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风合、王福芹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风合、王福芹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家庭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