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与深圳市庆丰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松德,谢穗萍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深圳市庆丰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松德,谢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庆丰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松德、谢穗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庆丰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松德、谢穗萍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浩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