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恢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夏玉与夏树全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夏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恢字5-5号申请执行人夏玉,女,1998年11月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梁治容,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树全,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溪罗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夏玉申请执行夏树全抚养费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夏树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恢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沈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