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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檀德英、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何结根、童潇宁、朱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檀德英,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何结根,童潇宁,朱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戴四清,该支行行长。被告:檀德英,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檀德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结根,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童潇宁,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朱宁,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檀德英、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何结根、童潇宁、朱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被告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檀德英、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何结根、童潇宁、朱宁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