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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木华与唐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木华,唐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李木华,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新城办。被申请人唐政龙,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申请人李木华因与被申请人唐政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平利县银杏烟花爆竹有限公司70%股份(该股份登记在唐明兴名下,实际持有人系被申请人唐政龙所有)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木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木华与被申请人唐政龙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申请人逾期未还借款本息,现申请人李木华要求对被申请人唐政龙持有股份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政龙所有的登记在唐明兴名下的平利县银杏烟花爆竹有限公司70%股份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江审 判 员  郭小军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