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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确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哲与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139号申请人:肖X,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申请人: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杨万利,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中,男,汉族,1954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铸,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肖X与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樊世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X与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7月31日经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X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2015年5月份工资800元。申请人肖X放弃申请人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缴纳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5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至此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履行方式:现金支付五、履行期限:2015年8月5日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林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