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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诉杨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永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杨坤,男,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