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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雪梅与被执行人杨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雪梅,杨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吕雪梅,女,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垣曲县新华书店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杨康平,男,1959年9月5日生,汉族,垣曲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雪梅与被执行人杨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已穷尽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垣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