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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蒲璇,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康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饶 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