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力、南京大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戴秋宁、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力,南京大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戴秋宁,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18号。负责人孙晓平,经理。被执行人张力,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大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欧力德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王明玉,总经理。被执行人戴秋宁,男,1959年9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兵,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力、南京大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戴秋宁、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院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六商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去向不明。经本院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线索,故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执字第1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