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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兴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胡鲜艳、应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兴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鲜艳,应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兴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19层1号。法定代表人:吴丛庆,董事长。被执行人:胡鲜艳。被执行人:应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5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鲜艳、应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鲜艳、应铭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兴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的逾期利息为1141479元(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3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969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3394元,以上款项共计5209571.5元。但被执行人胡鲜艳、应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09571.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