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仁与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仁,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初字第00075号原告:张新仁,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张楼行政村后张楼村37号,现住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火神庙村民委员会葛油坊自然村。被告: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哈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仁不服被告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亳城管(规划)执(2015)02013号强制执行决定,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生、阮东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新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仁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桑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成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鞠铮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