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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宏伟与王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高宏伟,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赫,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高宏伟申请执行王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66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赫全额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