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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484号原告无锡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招商城三期一层130-144、146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福生,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1号1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上公司)与被告苏州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上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上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上上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此款已由上上公司预交),由上上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娄丛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