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文汇与武汉豪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汇,武汉豪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汇被执行人:武汉豪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文汇与被执行人武汉豪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豪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8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