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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许兴田与许宾、吉林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兴田,许宾,吉林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74号原告许兴田,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宾,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尹铁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武,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中建,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兴田诉被告许宾、被告吉林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兴田在庭前申请案件受理费缓交,本院开庭审理后,结案之前,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兴田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成人民陪审员  刘力平人民陪审员  张军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