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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汤佳燕与叶子林、东阳市横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佳燕,叶子林,东阳市横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汤佳燕。法定代理人:王初云。委托代理人:李夏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子林。被告:东阳市横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加华。委托代理人:赵栋,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吕军。委托代理人:张亚琴。委托代理人:张鹏。原告汤佳燕与被告叶子林、东阳市横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王姝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佳燕的法定代理人王初云和委托代理人李夏冰,叶子林,横店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栋,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3年9月,横店运输公司聘用叶子林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同年10月8日,叶子林因身体不适,先后吃了老家带来的三包999牌感冒灵感冒颗粒。当日下午4时,其接班后驾驶浙G×××××号英伦牌出租车在横店镇区营运。当晚10时20分许,叶子林驾驶该车行经东阳市横店镇万盛南街与兴盛路交叉口附近时,撞倒在路边行走的汤佳燕。叶子林在发现有人被撞倒后,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陆续撞倒在路边行走的刘前程、安梦园、田晨丽,而后碰撞付敏等人的三辆汽车后停车,造成安梦园死亡、汤佳燕、田晨丽、刘前程、付敏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二、应说明的问题:交警部门未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叶子林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横店运输公司已赔付安梦园的家属及田晨丽的经济损失。三、受害人概况:汤佳燕,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非农业家庭户居民。四、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要求判令叶子林赔偿其损失324917.2元,由横店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平安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赔偿数额变更为344126元。原告为此提供了事故证明、行驶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房产证、证明、工资单、劳动合同等。五、被告叶子林答辩称:具体赔偿数额不清楚,没有赔偿能力。横店运输公司答辩称: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需要答辩时间,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其自行委托鉴定,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住院用品费有异议。被告平安财保公司答辩意见: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原告并没有提供叶子林负事故全责的相关证据。交通费应该20元/天,精神抚慰金过高,医疗费过高,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六、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横店运输公司,平安财保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七、治疗经过:汤佳燕先后在横店集团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建德分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O五一部队医院住院治疗9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03416.47元。八、司法鉴定结论: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汤佳燕目前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力损害(缺损),该病与交通事故所致脑外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1月9日分别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汤佳燕的交通事故损伤构成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2%;汤佳燕的误工时限评定为8个月,护理时限为93天,营养时限为60天;汤佳燕今后需继续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具体治疗费用可按相关医疗机构或今后实际发生情况确定。九、本院确定的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103416.47元,营养费5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残疾赔偿金258515.2元,护理费13950元,误工费26640元,鉴定费528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急用品,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叶子林已受刑事处罚,不予认定。上述损失合计419171.67元。十、被告已垫付费用:叶子林未支付过赔款,横店运输公司已支付赔款94184.97元。平安财保公司未支付款项。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叶子林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叶子林系横店运输公司的职工且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的损失,由横店运输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平安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应为其他伤者及死者安梦园的家属预留份额),原告不能通过保险获赔的相关损失由横店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平安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3000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内9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4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60891.67元。横店运输公司应赔偿原告汤佳燕5280元,因其已支付94184.97元,原告应在收到上述保险赔款当日返还横店运输公司88904.97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G×××××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5300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款360891.67元,合计413891.67元。二、被告东阳市横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汤佳燕5280元,因其已支付94184.97元,原告汤佳燕应在收到上述保险赔款当日返还被告东阳市横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8904.97元。三、驳回原告汤佳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原告汤佳燕负担40元,由东阳市横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5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担3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姝平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人民陪审员  吴兆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