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宋亚芳与褚刘梅、邵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芳,褚刘梅,邵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27号原告宋亚芳。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刘梅。被告邵春明。原告宋亚芳诉被告褚刘梅、邵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亚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东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褚刘梅、邵春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之前先后分数次到原告处购买布料,价值170550元,被告褚刘梅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仅支付货款15315元,剩余货款155235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权利故诉至在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5235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被告褚刘梅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邵春明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出示的欠条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布料。2015年1月15日,被告褚刘梅为原告宋亚芳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宋亚芳布钱170550元。后被告褚刘梅支付给原告货款15315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被告褚刘梅与被告邵春明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被告褚刘梅欠原告宋亚芳货款170550元,已付货款15315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对原告宋亚芳要求被告褚刘梅支付剩余货款15523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褚刘梅、邵春明系夫妻关系,被告邵春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褚刘梅、邵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52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7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5元,由被告褚刘梅、邵春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浩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