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吴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