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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吴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