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惠与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被执行人: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惠与被执行人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39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