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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延津县彩印纸箱包装总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延津县彩印纸箱包装总厂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姜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明,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津县彩印纸箱包装总厂。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延津县彩印纸箱包装总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