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5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盛桂英与王海玉、何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桂英,王海玉,何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509-3号原告:盛桂英。被告:王海玉。被告:何义全。本院受理原告盛桂英诉被告王海玉、何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何义全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何义全名下新H536**号车辆的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康玉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