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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5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盛桂英与王海玉、何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桂英,王海玉,何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509-3号原告:盛桂英。被告:王海玉。被告:何义全。本院受理原告盛桂英诉被告王海玉、何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何义全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何义全名下新H536**号车辆的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康玉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