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明月与付荣雷、章丽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月,居民。被执行人付荣雷,居民。被执行人章丽芹,居民。被执行人滨海玉龙泉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内富康路1号。法定代表人付荣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明月与被执行人付荣雷、章丽芹、滨海玉龙泉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对被执行人滨海玉龙泉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可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付荣雷、章丽芹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任何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另外对所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滨海玉龙泉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