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2-2029查封存款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临沂沃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大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029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闫正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临沂沃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强。被执行人临沂市大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顺生。被执行人李科,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兰山区明德花园4号楼1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5062739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郯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临沂市大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查封的期限2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兰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