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271号原告林某,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苏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愿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林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