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XXX与赵加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赵加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52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郭炳彪。被告:赵加湖。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赵加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X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