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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XXX与赵加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赵加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52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郭炳彪。被告:赵加湖。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赵加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X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