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行财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利发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财保字第246号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许利发,农民。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双计征字﹝2011﹞第25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但其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利发银行账户89×××11上的存款1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肖民兵审 判 员  罗红光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