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2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桃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珍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