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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地村新地三组、四组82户村民与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地村民委员会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地村新地三组,四组82户村民,韩方敏,李吉峰,王玉清,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地村民委员会,穆长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地村新地三组、四组82户村民,住所地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赵军、赵英贵、窦宝喜、张占华,系村民代表。被告韩方敏,女,4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李吉峰,男,7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玉清,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李树国,系村长。被告穆长青,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