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刘建国、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杨文志,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高志全,民权豫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刘建国,农民。被告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建设北大街66号。被告刘建国,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蔚州镇五街红星居5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被告杨文志,农民。被告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汇通路32号。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被告高志全,农民。被告民权豫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胡集乡政府。被告中国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金世纪广场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诉被告高志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秀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