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娄吉安与张金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吉安,张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娄吉安,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金美,女,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娄吉安与被执行人张金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