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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银中诉新疆中和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张银中,男,29岁。委托代理人丁婷婷,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中和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154号迎宾丽舍小区4号楼2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谭永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中诉被告新疆中和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88.8元,合计1288.8元,由原告张银中负担。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