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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一星路桥器材厂与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一星路桥器材厂,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42-1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一星路桥器材厂。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负责人:于建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全广,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鲁利国,总经理。被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负责人:李克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一星路桥器材厂与被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一星路桥器材厂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保护其利益合法实现及程序合法,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一星路桥器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85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一星路桥器材厂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