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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付某与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复民初字第51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杨志红、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邰某甲。原告付某诉被告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红,被告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邯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邰某乙。原、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从认识到办理结婚登记不足七天。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酗酒无度、经常无故打骂原告。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八年来原告逆来顺受,但被告却变本加厉。2014年清明节,被告又一次无故打骂原告,原告只得带孩子离家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邰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2、结婚证一份;3、婚生子邰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辩称,婚后双方感情很好。结婚八年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现在其已经戒酒,对原告所述无故打骂不是事实,其只是脾气不好,在原告做事不对时,偶尔大声说教。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了这个家,原告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故其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邰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从2014年7月底开始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十年,并育有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致,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以夫妻感情为重,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愿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邰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申素霞审判员段红祥审判员李树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连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