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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伙盛、欧玉英、钟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伙盛,欧玉英,钟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云安区城。法定代表人钟思强。委托代理人陈天就、胡伙娣,系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事员。被告钟伙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安区人,住云安区。被告欧玉英,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安区人,住云安区。被告钟志华,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安区人,住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钟伙盛、欧玉英、钟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伙盛、欧玉英、钟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钟伙盛、欧玉英、钟志华的撤诉。本案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实收977元,由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奕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