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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华志与被告郑建波、陈凤莲、郑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郑华志,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郑建波(又名郑剑波),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陈凤莲,女,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郑丽丽,女,汉族,1986年1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志与被告郑建波、陈凤莲、郑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华志负担。审判员曾金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潘静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