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60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聊,农民。2014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3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聊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吴聊先后来到本市东丽区万新街辛庄市场、张贵庄街利津路等处,以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取星耀台球厅现金人民币200元、后宫KTV现金人民币5300元、天露园洗浴现金人民币4000元、新彩虹娱乐城现金人民币300元、丽泽美肤坊现金人民币500元、东丽区利津路我爱我家门店现金人民币2000元。综上,被告人吴聊先后盗窃作案6起,共计窃取现金人民币12300元。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吴聊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何××、夏××、王一×、郝××、王二×、胡××、齐××、李××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二、被告人吴聊退赔星耀台球厅人民币200元、后宫KTV人民币5300元、天露园洗浴人民币4000元、新彩虹娱乐城人民币300元、丽泽美肤坊人民币500元、东丽区利津路我爱我家门店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陆速 录 员 吴 伟本判决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