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宜翠、张红新与谢友生、熊林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45号申请人黄宜翠。申请人张红新。被申请人谢友生。被申请人熊林。被申请人陈龙。申请人黄宜翠、张红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5年6月22日,被申请人谢友生无证驾驶鄂D×××××轻型普通货车在荆州区花新公路八岭山变电站门前路段由南向北倒车行驶至道路北侧时将张祖兵(系申请人黄宜翠之夫、申请人张红新之父)撞倒并致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据谢友生陈述,肇事车是被申请人熊林的,但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陈龙。事故发生后,至今申请人未得到任何赔偿,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友生、熊林、陈龙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郑春柏已用其所有的鄂D×××××风神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宜翠、张红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友生、熊林、陈龙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春柏所有的鄂D×××××风神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范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