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程天军与向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天军,向茂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程天军,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甘肃高台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向茂忠,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甘肃高台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的原告程天军诉与被告向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天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其225元。审判员 赵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