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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程天军与向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天军,向茂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程天军,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甘肃高台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向茂忠,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甘肃高台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的原告程天军诉与被告向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天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其225元。审判员  赵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