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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录诉被告王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录,王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614号原告:李英录,男,汉族,1943年1月25日出生,籍贯:北京市丰台区,住河北省雄县雄州镇西候留村。被告:王艳林,又名王砚林,男,1970年9月2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河北省雄县米家务镇板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录与被告王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录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英录负担。审判员  马献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化丹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