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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恢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肖灿与倪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恢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肖灿,女。被执行人杨焰红,女。被执行人倪海泉,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53859元(从2013年7月26日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止为13236元,后段利息按照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支付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为40623元),律师费8000元,受理费2660元,案件执行费7510元,共计1820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焰红、倪海泉的银行存款1820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关注公众号“”